隨著移民局對于EB1A申請的審理標準愈加嚴苛。美國eb1b可以是綠卡申請人考慮和爭取的策略。那么,具備哪些條件可以遞交EB1B申請呢?
合格的美國雇主
和EB1A不同, EB1B必須由合格的美國雇主提交申請。 不是所有美國雇主都可以幫助雇員申請EB1B的。 美國雇主的條件包括:有3位或者更多的全職研發(fā)人員, 具備可以用文件證明的研發(fā)成果和記錄, 并且給EB1B綠卡申請受益人提供一個全職研發(fā)職位或教職。 這個職位必須是沒有時間期限的。
這個職位可以是綠卡申請受益人目前正在工作的職位,也可以是將來受益人獲得綠卡后將要提供的職位。例如,如果一位博士后在某研究所或者公司研發(fā)部門做全職研發(fā)工作, 雖然他目前的工作是不符合EB1B要求的, 但是如果該雇主同意將來在他獲得綠卡后,會聘用他做沒有期限全職研發(fā)職位,也可以由雇主提出現(xiàn)在提交申請,不必等到將來。
同樣,如果一位科研人員目前在中國工作,而美國的一家合格的研發(fā)公司,或者公司研發(fā)部門同意在他獲得綠卡后,提供一份沒有期限的全職研發(fā)工作,也可以由公司為受益人提交 EB1B申請。又或者美國大學同意在他獲得綠卡后, 提供一份tenure-track教授職務, 大學可以為受益人提交EB1B申請。
EB1B綠卡申請受益人個人科研成就
如果EB1B綠卡申請受益人具備三年或者更長時間的全職研究經(jīng)驗,移民局需要八項證據(jù)中的兩項,并證明研究成果“outstanding”。 如果需要用讀學位時期的研究經(jīng)驗來滿足三年研究經(jīng)驗的要求,則讀學位時期的研究經(jīng)驗必須被專業(yè)領域公認為 “outstanding.”
EB1B綠卡申請受益人自聘律師提高批準率的權利
一些合格的EB1B申請雇主聘用雇主固定的律師幫助提交EB1B。 而這些雇主固定的律師對于 EB1B受益人的文件準備和推薦信準備所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因為他們不是受益人的律師,而是雇主的律師,僅僅對雇主負責,于雇主直接溝通。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導致受益人文件準備不充分, 進而被移民局否決。 或者因為受益人得不到很好的律師服務或無法與雇主律師進行有效地溝通,延遲遞交申請的時間。在有排期的情況下,這對受益人非常不利。
面對應對這種情況,如何使美國eb1b申請受益人增大成功的幾率,加快申請速度,可以聯(lián)系移民內(nèi)參為你解答!